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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立法說明
針對建築法所規範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機具使用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等,各層級施工人員與監督人員應負起相關義務與職責。有鑑於近來各縣市建築工程施工意外頻傳,爰此提高違反相關安全規定之罰鍰,至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拉寬罰鍰裁量權範圍,使主管機關得依照案件嚴重程度給予相應之處罰,並增加述明貨幣單位避免混淆或換算錯誤等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