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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
建築物施工時,若有縮減道路影響通行,應設置人行道防護圍籬設施,並確保無障礙物影響行人通行。
建築物施工時,若有縮減道路影響通行,應設置人行道防護圍籬設施,並確保無障礙物影響行人通行。
立法說明
為確保行人通行安全,特增此項,係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五十條:「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