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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文字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新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附建停車空間應依規定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並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
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
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
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
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