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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因應有鑑於花蓮7級大地震,是一九七二年以來該地點發生過規模最大地震,導致四棟大樓倒塌,共有17人死亡、282人輕重傷。專家指出主要是因為部分住商混合大樓低樓層因被改建(俗稱「軟腳蝦」建築),強震一來受剪力影響倒塌。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結構安全,本席等爰提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案,要求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內政部已透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因此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評估基準(包括評估方法、不須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基準)等改善事項辦理,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
二、內政部已透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因此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評估基準(包括評估方法、不須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基準)等改善事項辦理,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