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憲等16人 106/12/29 提案版本
第九十五條之四
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違法裝修室內相關案件之檢舉人應予保護及獎勵,檢舉人之獎金應參考該案件針對被檢舉人之罰鍰訂定,獎金金額不得低於該案件罰鍰之百分之八十,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並應保密。

前項針對檢舉人之保護與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止違法裝修案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公布日起六個月內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以及第九十五條之一,合法建物裡若有違法隔間是處以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但現行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效為:「105年度台北限期改善件數加上裁罰件數總共78件、桃園限期改善68件、裁罰14件、台中、新北、台南、高雄沒有相關件數的統計。」成效有限,有改善之空間,故修法提供獎勵予檢舉違法隔間之房客以保障檢舉者之居住基本需求並加強稽查成效。

三、合法建物裡之違法隔間從外觀難以判斷,未經房客檢舉公部門難以稽查,且房客身為經濟弱勢,檢舉房東後勢必無房可居,若未予補助及獎勵保障其居住權益,難以期待房客檢舉房東,故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之吹哨者條款訂定違法隔間檢舉者之獎勵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