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姚文智等16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八、能源耗用水準。
立法說明
政府於建照申請程序即介入輔導,鼓勵建商於建築設計階段便考量能源耗用水準。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三、建築能源證書。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立法說明
「建築能源證書」根據建築外殼、空調、水電之設計水準,模擬其耗能強度,分五等級加以標示;並揭露建築能源組成(空調、照明、事務機器設備、其他動力)。可由一般建築能源人員(建築師或空調技師再訓練)集結能管理服務業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