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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者裝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就建築物有無違反第一項各款事由實施定期檢查。其檢查項目、收費標準、委託或指定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檢查之次數,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每年至少於一次。必要時,並得實施全部或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檢查。前項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者或民八十六年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未經裝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定期實施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收費標準、委託或指定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者裝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就建築物有無違反第一項各款事由實施定期檢查。其檢查項目、收費標準、委託或指定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檢查之次數,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每年至少於一次。必要時,並得實施全部或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檢查。前項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者或民八十六年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未經裝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定期實施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其檢查項目、收費標準、委託或指定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建築法為加強室內裝修之管理,確保公共安全,於1995年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遵守之規定。然該法修正前已裝修之建築物有否遵照相關規定,抑或該法修正後之建築物裝修是否遵守相關規定,本法並無定期檢查機制,對於建築物裝修後之安全監督顯有漏洞,實有修正必要,爰參照同法第七十二條之三,增訂第五、六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以強化建築物裝修後之安全監督。
二、台灣處於地震帶,地震頻繁發生,建築物即使未經室內裝修,亦應實施定期結構安全檢查,以維護民眾住居安全,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
二、台灣處於地震帶,地震頻繁發生,建築物即使未經室內裝修,亦應實施定期結構安全檢查,以維護民眾住居安全,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