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達一定年限以上或外牆飾面較具風險之下列建築物,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診斷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並將診斷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或其指定之查核機構申報:
一、地面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面三層以上之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建築物。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選定或公告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或需注意之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起造人委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檢查人員執行建築物外牆之檢查,或委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相關檢測,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其檢查或檢測結果應做成書面報告,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
第一項建築物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定期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時,應檢附最近一次有效期限內之外牆安全診斷申報書。未檢附者,申報案件不予備查。
專業診斷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於辦理第一項業務時,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委由第二項之檢查人員執行建築物外牆現況之檢查,或委由第二項之檢測機構辦理相關檢測。但建築物於首次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時,除專業診斷人員就外觀徵兆認為足以判定等級者外,應進行檢查或檢測。
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或檢測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前五項之建築物年限、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之頻率、區分之等級、書表格式、申報方式、施行日期及診斷、檢查、檢測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一、地面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面三層以上之外牆飾面為石材、帷幕牆之建築物。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選定或公告外牆具有潛在危險疑慮或需注意之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起造人委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檢查人員執行建築物外牆之檢查,或委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相關檢測,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其檢查或檢測結果應做成書面報告,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
第一項建築物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定期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時,應檢附最近一次有效期限內之外牆安全診斷申報書。未檢附者,申報案件不予備查。
專業診斷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於辦理第一項業務時,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委由第二項之檢查人員執行建築物外牆現況之檢查,或委由第二項之檢測機構辦理相關檢測。但建築物於首次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時,除專業診斷人員就外觀徵兆認為足以判定等級者外,應進行檢查或檢測。
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或檢測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前五項之建築物年限、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之頻率、區分之等級、書表格式、申報方式、施行日期及診斷、檢查、檢測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自主委託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辦理外牆安全診斷申報及應申報建築物之規模。
三、第二項明定達一定規模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起造人委由檢查人員執行建築物外牆之檢查,或委由檢測機構辦理相關檢測,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四、第三項明定建築物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定期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時,應檢附最近一次有效期限內之外牆安全診斷申報書。
五、第四項明定專業診斷人員、檢查人員、檢測機構間之權責關係。
六、第五項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外牆安全診斷結果。民國102年5月,臺北市民權東路京華大廈6樓磁磚掉落,砸傷一名9歲女童,造成顱骨骨折和腦出血,至少得換2次頭蓋骨。該年8月,臺北市幸運大廈外牆磁磚脫落、砸傷行人,北市府限期3個月內改善,但期滿首日外牆磁磚再度掉落傷人。同年10月,基隆市第一高樓麗榮皇冠大樓大理石磁磚掉落,當場砸死一名69歲婦人。大樓磁磚掉落的意外,屢見不鮮。
二、今(104)年更是天降橫禍頻傳,光是3月13日一天,北部就發生3起磁磚掉落的意外,先是早上9時在基隆成功國宅、下午3時在臺北市杭州南路中正首府大廈,幸皆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在當日下午5時聯合報大樓外牆重達80公斤的花崗岩石板掉落,卻造成1死1重傷。3月22日傍晚臺北市知名五星級晶華酒店外牆一塊四十乘四十公分大小的磁磚掉落,砸傷一名有五個月身孕的孕婦,造成頭部撕裂濺血。3月底時,媒體報導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生命科學大樓及行政大樓有外牆磁磚剝落情形,並傳出高雄市瑞興國小外牆磁磚掉落,砸到一名幼兒園小朋友的腳,造成輕傷,連校園建築物安全都亮起了紅燈。4月12日上午10時美國在台協會AIT臺北辦事處旁邊的臺灣銀行大樓十樓高的內牆磁磚脫落,砸傷路過的婦人。4月20日地震造成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處廠辦大樓及桃園市大竹國中志學樓……等多處建築物外牆磁磚掉落。5月1日下午臺北市承德路4段的商業大樓外牆一塊兩個手掌大的「菜刀狀」磁磚突然墜落,砸在路過的嬰兒車旁,碎片還劃傷推著嬰兒車的媽媽右手。7月10日因受昌鴻颱風影響,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破一樓遮雨棚。8月蘇迪勒颱風,讓全臺各地狀況不斷,8日龍江街一棟公寓的四樓外牆磁磚掉落;9日高雄市青年一路一棟20年的老舊大樓磁磚外牆剝落,天降磁磚雨,3路人險被砸中;苗栗縣後龍衛生所也因抵擋不住蘇迪勒強風摧殘,建築物外牆被吹掀,磁磚掉滿地,殘破不堪。8月24日花蓮農會外牆的磁磚突然掉落,從天而降的磁磚雨砸中車輛,讓民眾嚇到尖叫。9月16日凌晨發生多起地震,宜蘭縣羅東高工傳出廁所磁磚掉落。9月30日強颱杜鵑剛離開,臺北市衡陽路一棟大樓4樓外牆,一處50公分乘20公分大的磁磚,疑不堪長年風雨侵襲、年久失修,剝落墜地,砸傷路人的左腳趾。光今年上半年,即傳出十餘起磁磚掉落的案例,已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增進社會人群福祉,爰參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建立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機制,預為防範建築物外牆飾面或附掛物墜落致人傷亡之事件發生。
二、第一項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自主委託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辦理外牆安全診斷申報及應申報建築物之規模。
三、第二項明定達一定規模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起造人委由檢查人員執行建築物外牆之檢查,或委由檢測機構辦理相關檢測,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四、第三項明定建築物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定期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時,應檢附最近一次有效期限內之外牆安全診斷申報書。
五、第四項明定專業診斷人員、檢查人員、檢測機構間之權責關係。
六、第五項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外牆安全診斷結果。民國102年5月,臺北市民權東路京華大廈6樓磁磚掉落,砸傷一名9歲女童,造成顱骨骨折和腦出血,至少得換2次頭蓋骨。該年8月,臺北市幸運大廈外牆磁磚脫落、砸傷行人,北市府限期3個月內改善,但期滿首日外牆磁磚再度掉落傷人。同年10月,基隆市第一高樓麗榮皇冠大樓大理石磁磚掉落,當場砸死一名69歲婦人。大樓磁磚掉落的意外,屢見不鮮。
二、今(104)年更是天降橫禍頻傳,光是3月13日一天,北部就發生3起磁磚掉落的意外,先是早上9時在基隆成功國宅、下午3時在臺北市杭州南路中正首府大廈,幸皆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在當日下午5時聯合報大樓外牆重達80公斤的花崗岩石板掉落,卻造成1死1重傷。3月22日傍晚臺北市知名五星級晶華酒店外牆一塊四十乘四十公分大小的磁磚掉落,砸傷一名有五個月身孕的孕婦,造成頭部撕裂濺血。3月底時,媒體報導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生命科學大樓及行政大樓有外牆磁磚剝落情形,並傳出高雄市瑞興國小外牆磁磚掉落,砸到一名幼兒園小朋友的腳,造成輕傷,連校園建築物安全都亮起了紅燈。4月12日上午10時美國在台協會AIT臺北辦事處旁邊的臺灣銀行大樓十樓高的內牆磁磚脫落,砸傷路過的婦人。4月20日地震造成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處廠辦大樓及桃園市大竹國中志學樓……等多處建築物外牆磁磚掉落。5月1日下午臺北市承德路4段的商業大樓外牆一塊兩個手掌大的「菜刀狀」磁磚突然墜落,砸在路過的嬰兒車旁,碎片還劃傷推著嬰兒車的媽媽右手。7月10日因受昌鴻颱風影響,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破一樓遮雨棚。8月蘇迪勒颱風,讓全臺各地狀況不斷,8日龍江街一棟公寓的四樓外牆磁磚掉落;9日高雄市青年一路一棟20年的老舊大樓磁磚外牆剝落,天降磁磚雨,3路人險被砸中;苗栗縣後龍衛生所也因抵擋不住蘇迪勒強風摧殘,建築物外牆被吹掀,磁磚掉滿地,殘破不堪。8月24日花蓮農會外牆的磁磚突然掉落,從天而降的磁磚雨砸中車輛,讓民眾嚇到尖叫。9月16日凌晨發生多起地震,宜蘭縣羅東高工傳出廁所磁磚掉落。9月30日強颱杜鵑剛離開,臺北市衡陽路一棟大樓4樓外牆,一處50公分乘20公分大的磁磚,疑不堪長年風雨侵襲、年久失修,剝落墜地,砸傷路人的左腳趾。光今年上半年,即傳出十餘起磁磚掉落的案例,已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增進社會人群福祉,爰參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建立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機制,預為防範建築物外牆飾面或附掛物墜落致人傷亡之事件發生。
第九十一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檢測機構、執行建築物外牆之檢查人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五、辦理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一項之安全診斷申報內容不實者。
六、辦理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檢查或檢測報告內容不實者。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五、辦理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一項之安全診斷申報內容不實者。
六、辦理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檢查或檢測報告內容不實者。
立法說明
增訂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明定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檢測機構、執行建築物外牆之檢查人員辦理安全診斷申報、檢查或檢測報告內容不實之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之二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五項內政部所定有關檢查簽證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
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
專業技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
檢查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檢查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
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
專業技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
檢查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檢查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五項內政部所定有關檢查簽證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
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檢查人員或檢測機構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五第六項內政部所定有關診斷、檢查、檢測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
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
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檢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
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檢查人員或檢測機構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五第六項內政部所定有關診斷、檢查、檢測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四款之規定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五款之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八、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九款規定,設備經檢查或抽查不合格拒不改善或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者。
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十款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辦者。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受聘於兩家以上專業廠商者。
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三款規定,積壓申請檢查案件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四款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檢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執業者。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三款規定參加訓練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四款規定,同時任職於兩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者。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五款規定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或儘速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明定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檢查人員或檢測機構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五第六項內政部所定有關診斷、檢查、檢測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