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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郭素春等19人
建築法
其他名稱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單位:本院委員郭素春等19人
提案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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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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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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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099/12/08 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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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設定比較對象: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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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099/12/08 內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