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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制定於早期經濟與地價體系之背景,其規範內容僅就「城市地方」之房屋租金設定上限,未涵蓋非都市地區,亦未處理租賃期間租金之調整、續租保障或標準化程序,與現行住宅租賃市場運作已嚴重脫節。進一步言,該條文所採之租金上限制度在實務上長期欠缺有效執行,違反者僅得由縣(市)政府逕行減定,無以充分保障承租人權益,致其規範功能名存實亡。

三、近年政府相關專法,包括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均明文排除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適用,反映各界一致認知該制度已不適用於現代租賃市場。此種在不同法律中反覆排除同一母法條文之情形,不僅造成法制架構紊亂,亦使租賃市場法律適用呈現多頭並行、互相扞格之狀態。若仍維持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存在,將使住宅租金規範游移於不同法律之間,阻礙租金制度統一化之推動。

四、基於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之法制體系,並落實居住安定之政策目標,租金規範應回歸《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民法共同治理,不宜再由土地法就房屋租金另為特別規定。爰廢止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並保留條號,使住宅租金制度得以專法化、統一化,避免與其他法律產生重複或扞格情形,同時為增訂租金調整、續租保障與租賃秩序規範建立清楚之法制基礎,俾利促進市場透明、穩定租金變動,並強化承租人之居住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