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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亮等17人 108/03/15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並得依公告地價或房屋評定現值之前期漲幅較高者加計一定比例,制定租金漲幅上限。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第一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將原第二項挪為第三項,並修正部分文字。

二、有鑑於國內多有房東惡意漲價、逼走大批商家,而即使無人承租,房東也不願降價,造成商圈沒落、都市發展衰退之情況。

三、一般而言,租屋市場應遵循市場機制,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租金,然而在國內各地重要商圈的租屋市場,多有少數壟斷、聯合行為之情事,而商圈沒落亦會影響周邊商家,產生外部成本,這些市場失靈問題,應透過政府介入,限制房東惡意漲房租之行為。

四、房屋之收益為租金,持有成本則為地價稅和房屋稅,其課稅依據分別為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兩者若無調漲,房屋持有成本未增加,便無調漲租金之壓力。此外,租金之高低,端視土地價值、房屋現況、地段優劣而定,而上述因素亦為公告地價、房屋評定現值之訂定依據,倘若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不變,代表房地產價值沒增加,租金自無大幅調漲之理,因此地方政府得依該二項之漲幅,取其高者,作為房租漲幅之上限。此外,為尊重個案情況,得在前述漲幅上再加計一定比例。舉例而言,若該一定比例為5%,公告地價上漲6%,房屋評定現值上漲8%,則房租漲幅上限為13%,超過者,該地方政府得介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