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提案人:
李昆澤
陳其邁
潘孟安
葉宜津
吳秉叡
邱志偉
林淑芬
陳亭妃
連署人:
田秋堇
魏明谷
李俊俋
楊曜
柯建銘
鄭麗君
薛凌
姚文智
陳唐山
許添財
趙天麟
劉櫂豪
何欣純
蕭美琴
段宜康
蔡煌瑯
陳明文
許智傑
林正二
許忠信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其邁、潘孟安、葉宜津、吳秉叡、邱志偉、林淑芬、陳亭妃等29人,鑒於各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既為各該自治事項,為符憲政體制及因應各地方政府財政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且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目前各地方政府亦針對所有財產之管理,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爰此,提案刪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將縣(市)有土地之開發、出售與否之評估與執行,由各地方政府負責,除符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外,亦提高行政效率、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