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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江啟臣等17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財務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為照顧勞工退休生活,推動勞保年金制度,施行迄今因國人壽命延長及少子化,人口結構改變,邁向高齡化社會,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已達10.82兆,亟待調整改變以為因應,近年已陸續完成軍公教年金改革,以延後基金破產年限,惟攸關全國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之勞保年金制度卻遲未改革。

二、查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均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並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明定:「……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惟查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相關明文規定,為落實政府宣示,確保勞工退休生計,爰參照上開社會保險制度規定,明定勞工保險財務如有虧損,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