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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湯蕙禎等17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財務如有虧損以致不足支付勞工老年退休生活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均規定:政府應負國民年金、公務人員退輔基金、及農保財務之最後支付責任,反觀「勞工保險條例」卻無類似規定,實為立法缺漏,無法保障廣大勞工權益。

二、修正改將勞工保險財務虧損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