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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9人 106/10/20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虧損之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勞工保險如有財務虧損,應由中央政府檢討虧損原因及負擔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文。

二、針對勞保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預估107年出現收支逆差,2028年破產,勞保年金面臨改革,此即全國多數勞工屆退休年齡時,恐有請領不到勞保年金之虞,影響的生計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然而,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加上,目前國保、農保、公保都由政府負起財務最終支付之責,但唯有勞保沒有,如政府不負最終財務之責,勞保面臨破產後,虧損將由勞工及雇主負擔,對於辛苦大半輩子的勞工而言,最後不僅無法退休,更賠上自己辛苦儲蓄的勞保金,生計狀況雪上加霜。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明訂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俾使開辦已六十年的勞保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