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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相繼施行,二種保險之年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是可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而公教人員保險法中「公保、勞保年資併計」的條文已於去年12月順利三讀,但勞工保險中對於勞工及公教人員同時具有勞保與公保之年資,卻無法合併計入被保險人之年資中,而損害其請領之權益,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精神,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以成就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落實政府照顧勞工老年生活之政策,爰修正第一項與第三項,增加「及公教人員保險」,讓公保與勞保的年資能併計。
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年資未滿15年,於65歲時,如果合併勞保年資達15年,亦得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按公保年資計算;至勞保老年給付,係按本年資計算。
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年資未滿15年,於65歲時,如果合併勞保年資達15年,亦得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按公保年資計算;至勞保老年給付,係按本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