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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之三
被保險人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核實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二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金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二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金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八里粉塵爆炸、高雄氣爆災難、澎湖空難、北捷殺人事件、石化槽車衝撞中油交通車等重大公安事故,健保局可向肇事的機關或主辦單位代位求償醫療費用,而勞保局因無代位求償法源依據,致無法向肇事的第三人或主辦單位代位求償傷病或死亡等給付,最後讓所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買單,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及拖累勞保基金財務健全與損害所有被保險人的權益,爰比照健保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三,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等事件之代位求償法源;而代位求償範圍、金額,係依據勞保普通事故、職災事故之給付標準核付後金額為準,向肇事者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