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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具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併為公教人員保險,爰修正保險名稱。
笫七十六條之二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定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得併計其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
一、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已領取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之補償金。
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
一、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已領取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之補償金。
立法說明
—、本條新增。
二、公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均為政府推行之社會政策,保障退休老年經濟收入安全之制度,為避免因公、教、勞職業別之轉換,損及老年給付請領權益,對於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得以併計,於公教人員保險退休時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已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9條明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故新增本條文互為配套,使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於勞工保險退休時亦得以併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二、公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均為政府推行之社會政策,保障退休老年經濟收入安全之制度,為避免因公、教、勞職業別之轉換,損及老年給付請領權益,對於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得以併計,於公教人員保險退休時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已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9條明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故新增本條文互為配套,使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於勞工保險退休時亦得以併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