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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佳龍等18人 102/12/27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本條規定之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