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等25人 102/10/11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之一
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

為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得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

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超過百分之十者,得由執行基金運用收益人員,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其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

第二項未具公務員資格之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勞保基金面臨虧損,宜朝提高基金收益率方向以為解決,僅逕行提高保險費率,顯非合理負責之舉。為此,爰參酌民法法定利率之標準,增訂本條文第一項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以維護勞工權益。

三、有鑑於勞保基金運用績效不彰,導致在年金開辦後,隨即傳言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因此,有必要使勞保基金運用與操作更為活絡。然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另,為防止勞保基金運用產生弊端,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以避免賄賂或貪瀆等情事發生。為此,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再者,為激勵勞保基金運用小組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能超過百分之十,超過部分得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至其比例若干方屬合理,相關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