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惠貞等24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勞保是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石,健全財務、政府責無旁貸。爰此,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與國民年金法,當中「政府撥補債務條款」之精神,規範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照顧廣大勞工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