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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政府編列之預算。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政府編列之預算。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五款。
二、日前勞委會精算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由於收支差距擴大,收支逆差時間由民國109年提早到106年,破產危機也由民國120年提前至116年,為了保障勞工能順利領取退休金,避免未來出現擠兌等現象使基金缺口更加惡化,政府應主動編列預算補充現有基金之缺口,建立民眾對勞保基金之信賴。
二、日前勞委會精算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由於收支差距擴大,收支逆差時間由民國109年提早到106年,破產危機也由民國120年提前至116年,為了保障勞工能順利領取退休金,避免未來出現擠兌等現象使基金缺口更加惡化,政府應主動編列預算補充現有基金之缺口,建立民眾對勞保基金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