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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第四款基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第四款基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立法說明
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針對基金運用之收益訂定保障受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