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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議,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審議國內發生重大工安事件,並提出建議。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國內工安事件頻傳,除危及勞工生命安全,也損害公共利益造成社會負擔成本。茲為提高政府重視國內工安意外,並提早預防職業病與職災,且適時開放政府之資訊,爰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會議,審議國內近期發生的重大工安事故,並提出具體政策及改善措施,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以及國人之健康安全。
二、又因新興產業崛起,亟需政府部門及時回應民間多元之職業安全衛生需求,並公開明確之政策。茲為確保會議不落於形式且足以反映民情,爰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比例調高至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務實反映民意並藉以降低日益頻繁之工安事故。
二、又因新興產業崛起,亟需政府部門及時回應民間多元之職業安全衛生需求,並公開明確之政策。茲為確保會議不落於形式且足以反映民情,爰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比例調高至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務實反映民意並藉以降低日益頻繁之工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