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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
為建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增進民眾對於職場安全維護之瞭解及監督,於工作場所發生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業災害及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公布下列重大職業災害資訊:
一、事業單位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或景觀等工程,得不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事業單位行業別。
發生職業災害地點如屬建築或土木等營繕工程之工作場所或勞動場所,除揭露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前項所稱業主係指向營造工程公司定作建築工程或土木工程,而未自行進行工程施作之建築公司、土地開發公司、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或個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重大職業災害資訊如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者,應不予公布。
一、事業單位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或景觀等工程,得不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事業單位行業別。
發生職業災害地點如屬建築或土木等營繕工程之工作場所或勞動場所,除揭露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前項所稱業主係指向營造工程公司定作建築工程或土木工程,而未自行進行工程施作之建築公司、土地開發公司、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或個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重大職業災害資訊如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者,應不予公布。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藉由職業災害事故相關資訊之公開,期透過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以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以及其安全防護的重視,進而提高企業對於職場安全的重視,且在大眾輿論之監督與努力下,建立尊重生命、維護工安的社會風氣與文化,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資料庫及網頁,公布發生職業災害之相關資訊。
三、本條資訊公布係屬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與本法第四十九條基於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施以影響名譽之處分不同,為茲區別,爰於本法附則章中另訂本條之規定。
四、按建築及土木等營繕工程,其工程通常由建設公司或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擔任業主向營造工程公司定作,通常屬於大型作業且受大眾矚目,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有必要公布工程名稱、場所及業主名稱等資訊,以供大眾知悉,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五、如依本條得公布之相關資訊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應不予公布之,以維護相關權益。
二、為藉由職業災害事故相關資訊之公開,期透過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以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以及其安全防護的重視,進而提高企業對於職場安全的重視,且在大眾輿論之監督與努力下,建立尊重生命、維護工安的社會風氣與文化,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資料庫及網頁,公布發生職業災害之相關資訊。
三、本條資訊公布係屬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與本法第四十九條基於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施以影響名譽之處分不同,為茲區別,爰於本法附則章中另訂本條之規定。
四、按建築及土木等營繕工程,其工程通常由建設公司或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擔任業主向營造工程公司定作,通常屬於大型作業且受大眾矚目,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有必要公布工程名稱、場所及業主名稱等資訊,以供大眾知悉,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五、如依本條得公布之相關資訊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應不予公布之,以維護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