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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等22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我國生育率在2024年已經降至全球最低,且根據內政部統計亦指出,全國已連續43個月死亡數高於出生數,且人口總數已經連續6個月負成長,另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孕產期間之假日皆已有調整,故應更顧及女性勞工權益及孕產時所需。故需延長與增列女性產假及不幸流產時之休養假日,以保障其權益及身心健康。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