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勞動基準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牛煦庭
游顥
羅廷瑋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邱鎮軍
邱若華
楊瓊瓔
黃健豪
林思銘
徐欣瑩
馬文君
洪孟楷
陳玉珍
陳永康
林倩綺
謝衣鳯
謝龍介
徐巧芯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取得服務證明書之權益,並訂有罰則,惟並不保障勞工於解僱,勞工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權益,導致遭非自願解僱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文件相當不易,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勞動基準法
設定比較對象
展開所有立法說明
顯示條文目錄
分句顯示(BETA)
顯示原文
顯示
新增
顯示
新增
及
刪減
選擇章節
第十九條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現行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牛煦庭等18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查看此版本資訊
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為規定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勞工申請失業給付之重要文書,其重要性同於服務證明書,應納入本條規範,一同保障。
三、修正後,若勞工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遭雇主或其代理人拒絕,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設定比較對象:勞動基準法
比較對象
請選擇比較對象 (6)
關聯議案
牛煦庭等18人|113/04/26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