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3人 107/05/25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法規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一、目前我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與雇主,由主管機關公布之資訊,依現行法條僅明訂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就處分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法規內容、與裁罰金額與次數,法並未明文要求,導致我國實務上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公開資訊實務上有不一致之情形,並嚴重妨礙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

二、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與雇主一再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足夠之休息時間等情形,導致勞工事故、過勞等事件頻傳。2018年4月23日聯全通運公司司機肇事,導致兩名國道警察與一名貨運駕駛去世;2017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導致33人去世,事後均發現肇事司機於肇事前班表有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且所屬公司於肇事前亦有多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紀錄。由於勞動條件不佳所可能產生之後果,除勞工個人身體健康受損外,亦造成無辜第三者與社會公共利益之嚴重危害。惟針對裁罰次數、金額等資訊未明確公布之情形下,公眾無法有效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甚而可能產生因裁罰次數與金額過低,導致我國裁罰機制無嚇阻力之懷疑。

三、是故,為加強我國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確實瞭解主管機關裁罰現狀,強化雇主對於「勞動基準法」規制力之重視;同時,由於我國現行法規,針對限期未改善之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僅明訂應按次裁罰,對於是否加重則交由主管機關以裁罰基準訂定之,為使我國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裁罰基準日臻明確化與一致化,並強化我國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