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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吳志揚等16人 106/02/17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勞工親自哺(集)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勞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立法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保護勞工權益,為避免勞工因工作而無暇撫育年幼子女。爰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以保障勞工相關權益。

二、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中也有相關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顯與勞動基準法有所不同。

三、因此為避免法規間牴觸矛盾,而無法實質保護勞工權益。因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將相關規定比照待遇較優的性平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將「集乳」納入保障範圍、取消哺(集)乳的次數限制、放寬被哺乳子女之年齡限制,並將所有勞工納入相關規範保障,而不僅限於男性。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