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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5/07/01 提案版本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至第七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說明
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中,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攸關勞工權益之規定,其罰鍰過輕,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修正草案,將雇主違反攸關勞工權益規定之罰鍰從二萬以上三十萬以下,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以下,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雇主改善,雇主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