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陳怡潔
林俊憲
羅明才
連署人:
蔣萬安
陳宜民
吳焜裕
鄭寶清
曾銘宗
陳素月
陳學聖
黃偉哲
鄭天財 Sra Kacaw
李鴻鈞
林為洲
王育敏
蔡易餘
許毓仁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林俊憲、羅明才等17人,鑑於國人隨著大眾運輸系統愈趨發達,通勤習慣亦逐漸改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之民眾逐年增加,然勞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時,如遭遇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故,致使勞工不能準時抵達公司時,雖大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有協助提供相關誤點證明,但仍有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提供或甚至不提供相關誤點證明予受耽誤之乘客,致使該乘客權益受損。為改正前述狀況,爰參考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二,明定:「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大眾運輸業者應核發誤點證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