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津鈴等18人 102/10/25 提案版本
第五十六條之一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足額支應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

各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條文增訂之前,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未償還部分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主管機關以任何方式代為賠償或補貼各事業單位所積欠之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請求賠償。
立法說明
關廠工人領不到退休金、資遣費或積欠工資,係因主管機關怠忽職守,因此增訂本條文,要求各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有優先清償權及代位求償。

另規定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未償還部分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解決多年未處理的沉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