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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28人 100/10/1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
立法說明
鑒於勞工家長因為工作限制,無法參加國中小學每學期舉辦的「親職教育日」,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亦與政府鼓勵家長應參與子女教育之政策背道而馳,爰修正本條文,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校務及關心子女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