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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邱若華等17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或經政府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三項。

二、提案修正第三項,參酌經濟學,消費者物價指數乃反映與居民生活有關之產品及勞務價格統計出來的物價變動指標,以百分比變化為表達形式此為是衡量通貨膨脹的主要指標之一,消費者物價指數超過3%即為通貨膨脹,超過5%就是嚴重通貨膨脹。

三、該指數所反映之物價,皆民生消費之必需用品,例如:食品及日常生活所需購買的其他種財貨與勞務,倘通膨升溫,在相同所得水準下,民眾購買力將隨物價上揚而下降,影響層面廣泛。

四、又根據消費傾向理論,當食物價格攀升,所得最低的族群相對剝奪感就最大,以恩格爾係數法則解釋該現象,意指隨著所得降低,食物占消費比重會升高之故。

五、綜上,為兼弱勢族群生活與政府政策實務情況,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五時,表示民生所必需之消費嚴重通貨膨脹,尤以弱勢族群感受甚深,生活扶助金為其生活所必需,必須視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方能符合本法設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