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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楚茵等18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女性生理用品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七款,其餘款項未修正。

二、為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精神,且實踐本法照顧經濟困難者或處境不利者之意旨,爰於本條新增「女性生理用品補助」一款,促進月經平權,且保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女性之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