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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據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02年至113年9月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102年總指數93.71、113年9月已達108.46。物價持續飆漲,實則造成實質薪資倒退、家庭購買力下降之困境,大大削弱弱勢家庭維持基本生活之所需。
二、基於為保障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活之照顧,並能及時調整反應。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第三項,將現金給付所定金額調整週期由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兩年調整一次。
二、基於為保障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活之照顧,並能及時調整反應。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第三項,將現金給付所定金額調整週期由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兩年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