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項。
二、近年我國物價通貨膨脹嚴重,導致薪資實質購買力嚴重下降,已對國人經濟弱勢者之生活產生嚴重影響及衝擊,為顧及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活保障,並能及時調整反應。爰提案修正第三項,參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週期為兩年一次,以減少經濟弱勢受物價上漲所生之衝擊,落實本法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
二、近年我國物價通貨膨脹嚴重,導致薪資實質購買力嚴重下降,已對國人經濟弱勢者之生活產生嚴重影響及衝擊,為顧及經濟弱勢者之基本生活保障,並能及時調整反應。爰提案修正第三項,參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週期為兩年一次,以減少經濟弱勢受物價上漲所生之衝擊,落實本法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