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馬文君等19人 113/06/14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文化及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博物館及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近用之數位格式提供文化及教育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博物館及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文化及教育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文化及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查「文化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分別規定有關博物館及圖書館之文化近用權利,期許博物館及圖書館能夠提供包括身心障礙者之所有民眾平等參與利用之近用權益。近用之數位格式,包含博物館典藏品的數位化以及圖書館圖書資料的數位化及製作有聲書。

二、然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僅規定增進人民之圖書館近用,而未規範增進人民對博物館之文化近用,與《文化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相互對照,仍有不足。爰身心障礙者文化及教育權益規範允宜納入博物館,故建議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文化近用。
十一、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立法說明
本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並列舉十款,然而,其中並無「文化近用」,故建議予以增訂納入。文化近用之內涵,如文化近用指文化館所需積極消除軟硬體障礙,並提供各項符合身心障礙者特質之活動及展演服務。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及資訊近用。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科技近用。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及文化參與。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立法說明
本條文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並列舉九款,為與時俱進並兼顧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於第三款與資訊相關項目增訂「資訊近用」,於第七款與科技相關項目增訂「科技近用」,帶動社會大眾更友善、尊重與包容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