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其他名稱
:殘障福利法、殘障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障者權益保護法、身障權益保護法
提案人:
柯志恩
邱若華
廖偉翔
邱鎮軍
林沛祥
連署人:
游顥
廖先翔
黃健豪
魯明哲
張智倫
羅明才
謝龍介
牛煦庭
羅廷瑋
高金素梅
翁曉玲
羅智強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邱若華、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7人,鑑於早期療育對減輕障礙程度與日後學習至為重要,部分公立幼兒園已有視障幼兒就讀,然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不僅侷限於生活及職業重建,且排除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角色與參與。因此,有關視障幼兒進入幼兒園之生活技能、定向行動及相關各項評估及訓練,教育部應提供協助,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