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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之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本於平等精神,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揭櫫「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惟台灣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實際遭遇就職資訊落差,致使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無法取得工作機會,明顯違背工作平權和資訊平權之精神。
三、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局「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的「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係對針對公務機關內部資訊系統而訂定,但其法律位階僅能做到對各公務機關宣導且無強制力。
四、「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條對於傳播之定義:「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包括無障礙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
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揭櫫「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惟台灣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實際遭遇就職資訊落差,致使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無法取得工作機會,明顯違背工作平權和資訊平權之精神。
三、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局「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的「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係對針對公務機關內部資訊系統而訂定,但其法律位階僅能做到對各公務機關宣導且無強制力。
四、「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條對於傳播之定義:「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包括無障礙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