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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等18人 112/03/03 提案版本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違反前項之規定,經輔導後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根據勞動部統計至109年11月底止,全國須進用身障者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自105年的1,496家、106年的1,577家、107年的1,646家、108年的1,765家、109年11月的1,770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私立機關(構)更從105年的1,470家至109年11月底增加至1,727家;另查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私立機關(構)自105年的2,075人至109年11月底已達2,514人,顯見企業對於進用身障者,仍有排斥之刻板印象。

二、為能落實定額進用制度,確保身障者就業權益,就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提高其罰鍰至「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為避免企業慣常未足額進用,針對連續違反規定之企業經勞動主管機關入廠輔導後,仍未改善者,勞動主管機關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