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正宇等17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三條之一
運輸營運者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或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未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等配套措施,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增訂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