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秀燕等16人 106/05/05 提案版本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立法說明
安置機構的理念在於加深教育施為,以長久、無私、豐富、有要求、有節制之愛,滋潤安慰心靈受創的孩子。教保員性侵院生;106年2月份台南市社會局才接獲檢舉,院方疑似,隱匿案情,長達一年,教保員未盡教育與輔導責任;甚至性侵身心障礙女院生,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爰此,本席特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警示安置機構落實管理制度。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