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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之一
依身心障礙者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其本人之方法,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之自發性行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非因故意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說明
一、參酌刑法第五十九條、六十一條減刑、免刑之規定。
二、基於善意自發性之協助行為,協助人與受助者之間應屬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揭示之「無因管理」,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三、為鼓勵社會大眾熱心幫助障礙者,對於自發性善意協助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障礙者權益、致使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得依本條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
二、基於善意自發性之協助行為,協助人與受助者之間應屬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揭示之「無因管理」,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三、為鼓勵社會大眾熱心幫助障礙者,對於自發性善意協助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障礙者權益、致使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得依本條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第七十六條原為配合第七十五條而訂立通報機制,因本次修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應作連動修法,以符合條文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