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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等19人 114/08/29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殊的自然景觀、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與文化資產而設立。保護這些珍貴的自然資源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體人民的義務。為了確保國家公園的永續發展,應避免任何可能對其生態和景觀造成衝擊的開發行為。爰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的定義,增訂第八款規定,禁止在國家公園區域內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不在此限,以維護國家公園的核心價值「永續保育」,避免大規模的太陽能板、風力發電機等設施破壞其自然景觀與生態平衡。原第八款款次變更為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