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岱樺等16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

二、公平交易法之審議。

三、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五、多層次傳銷政策、法規之擬訂及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六、公平交易政策及法令之宣導。

七、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

二、公平交易法之審議。

三、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五、公平交易政策及法令之宣導。

六、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將多層次傳銷產業之主管機關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移轉由經濟部職掌,故刪除此條文中第五款文字。
第九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下:

一、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政策之審議。

二、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之審議。

三、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政計畫之審核。

四、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核。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下:

一、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

二、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

三、執行公平交易法施政計畫之審核。

四、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核。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將多層次傳銷產業之主管機關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移轉由經濟部職掌,故刪除此條文中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