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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行政院雖擁有對二級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而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為二級獨立機關,自應符合前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而查公平會委員為四年一任,與總統及立法委員之任期長度一致,意即當公平會委員任期屆至時,會由不同屆次之總統所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新人選,再由不同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
二、若任期滿後行政院長未提名或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恐有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設計之虞,蓋若被提名人未能獲立法院同意,原任期已屆滿應解任之公平會委員,仍得持續行使相應職責,已超出任命及行使同意權之初,任命原委員任期為四年之本意,等同行政院長可藉由提名不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方式,繼續留任任期屆滿之委員,規避立法院之實質審查。
三、依現行延任規定「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惟若新被提名人三人中,僅一人或二人通過立法院同意,則原任期屆滿之委員由誰解任、由誰續任均易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故為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之相關法理,原公平會委員之任期應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不應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
二、若任期滿後行政院長未提名或提名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則原任委員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恐有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設計之虞,蓋若被提名人未能獲立法院同意,原任期已屆滿應解任之公平會委員,仍得持續行使相應職責,已超出任命及行使同意權之初,任命原委員任期為四年之本意,等同行政院長可藉由提名不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方式,繼續留任任期屆滿之委員,規避立法院之實質審查。
三、依現行延任規定「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惟若新被提名人三人中,僅一人或二人通過立法院同意,則原任期屆滿之委員由誰解任、由誰續任均易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故為貫徹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之相關法理,原公平會委員之任期應因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不應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
第五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立法說明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任命係於行政院長提名時即指定之,意即立法院係於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將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職責納入考量,若就任後因其他原因出缺,逕由行政院長指定代理主任委員,等同間接逸脫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行使時之考量因素,且公平會為合議制機關,主委及副主委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其他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方能落實獨立機關設計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