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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寶清等17人 107/11/30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基金之來源及用途)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基金之來源及用途)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立法說明
通傳基金自104年度起,連續5年皆為賸餘,通傳會卻持續高編收取相關規費至7%。且審計部也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明文指出,通傳基金賸餘甚多,解繳國庫數額卻連年為零,造成持有現金龐鉅,卻無法合理運用,將不利財政健康運作,應增加繳庫數額。

然而,通傳會不但連年未列編列繳庫數,每年仍高編撥入之比例。據此,為使基金正常運作,並使政府資源有效配置,將撥入相關規費之比例降低為5%,以維護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