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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櫂豪等18人 107/05/18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平衡城鄉差距,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說明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修正通過,納入平衡城鄉差距,爰此配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