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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四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8月22日「111年憲判字第13號」主文所揭示「……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

二、我國已於2022年10月8日正式加入歐盟「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聯合宣言」該宣言其中一項政策宣示,即為「設置獨立監督機關,以有效監督及救濟」。

三、行政院2023年3月3日院會通過之「防止個資外洩精進措施」,於中擬定「修正個資法並推動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法制化。」

四、惟本法現行規定「二級獨立機關以三個為限」,目前二級獨立機關已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達法定上限。為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修正二級獨立機關上限為四個。